关于印发《森林舞会游戏市“引客入绥”旅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解读:关于《森林舞会游戏市“引客入绥”旅游奖励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绥文旅联发﹝2023﹞2号
关于印发《森林舞会游戏市“引客入绥”旅游
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旅行社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文旅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森林舞会游戏省鼓励旅行社“引客入省”旅游奖励办法(试行)》和牡丹江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牡丹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引客入牡”旅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森林舞会游戏市旅游业繁荣发展,森林舞会游戏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森林舞会游戏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森林舞会游戏市“引客入绥”旅游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森林舞会游戏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森林舞会游戏市财政局
2023年6月15日
森林舞会游戏市“引客入绥”旅游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市旅游影响力和客源竞争力,支持旅游业加快回暖复苏,进一步帮助我市旅游企业纾困解难,拓宽森林舞会游戏旅游客源市场,鼓励和吸引游客来森林舞会游戏旅游,不断提升森林舞会游戏旅游综合竞争力,制定《森林舞会游戏市“引客入绥”旅游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年度“引客入绥”主要对引入外地旅游团组进行奖励,对已到我市旅游的散客临时拼团不予奖励。
第三条 本奖励政策适用于依法依规设立、正常营业的旅行社企业,旅行社“引客入绥”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在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按会计年度兑现。享受森林舞会游戏省“引客入省”奖励政策的,森林舞会游戏市不重复奖励。
第四条 奖励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遵循“依法申请、按期申报、审查核实、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绩效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申报条件
第五条 奖励标准按照同一团组(人次)只奖励一次,不在各项奖励中重复计算。对同一旅行社奖励额度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一)旅游团组奖。组织、接待市域外游客入绥旅游,单团游客人数达50人(含)以上,在我市停留2天1夜(含)以上,游览1个(含)以上收费A级景区,给予旅行社奖励20元/人。享受景区免票群体不纳入人数统计,半价票群体按0.5人次统计。
(二)火车专列团组奖。通过专列形式,组织、接待市域外游客入市旅游,每车次旅游团组达300人(含)以上,游览1个(含)以上收费A级景区,在我市停留2天1夜(含)以上,给予旅行社12000元奖励;在森林舞会游戏市域停留3天2夜(含)以上,给予旅行社15000元奖励。
第六条 申请“引客入绥”奖励的旅行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依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组织或接待旅游团组资质。
(二)当年未因投诉引发舆情和破坏旅游服务环境事件,未受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部门行政处罚。
(三)严格遵守旅游包车“五不租”规定,当年未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
(四)在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上无不良信息记录。
(五)依法按时投保旅行社责任险。
第三章 申报、审核及发放程序
第七条 旅游团组奖申报材料:
(一)旅游团组奖申报资金汇总表、旅游团组奖申请表。
(二)市区内旅行社与外地旅行社签订的组团协议、旅行社签章的团队确认书、旅行社间的费用结算凭据。
(三)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进行“一团一报”,并提供团队信息编号、游客名单(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四)团队住宿、交通、用餐、游览景区(点)费用票据。
(五)团队行程单或最终计划单。
(六)旅游团队火车专列结算凭证。
(七)旅行社责任险缴费凭证。
(八)旅行社营业执照、许可证副本。
第八条 奖励申报单位于2024年1月15日前向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所提供的申报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材料须一次性提交,不再补报。
第九条 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成立“引客入绥”奖励审核小组,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审核期间,将委托第三方会计机构全程参与审核工作,并适时到现场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条 审核结束后,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根据审核结果将资金申请报至市财政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财政局联合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市政府审定后,审定结果将在市政府政务公开网站、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府批复,将奖励资金拨付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由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发放奖励资金。
第四章 监督评价和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财政局负责对奖励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并主动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四条 奖励申报单位应提供准确申报材料,并积极配合监督审核工作。如申报单位拒不接受监督审核,将暂停奖励资格,并敦促其改正,仍不配合的,取消奖励资格。
第十五条 在审核过程中,对发现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伪造原始票据等行为,一经查实,将追缴奖励资金,情节严重者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开展绩效自评,并会同市财政局加强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依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办法》出台后实施至2023年12月31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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