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舞会游戏

  • (废止)关于印发森林舞会游戏市加油站、加气站、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绥政办规〔2019〕7号
  • 2019-11-18

(废止)关于印发森林舞会游戏市加油站、加气站、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9-12-11 来源: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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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解读:关于《森林舞会游戏市加油站、加气站、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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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绥政办规〔2019〕7号

  关于印发森林舞会游戏市加油站、加气站、电动汽车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森林舞会游戏镇、阜宁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森林舞会游戏市加油站、加气站、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森林舞会游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8日

   

  森林舞会游戏市加油站、加气站、电动汽车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加油站、加气站、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推广清洁能源利用,确保安全生产,维护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关于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改革的指导意见》(黑商发〔2019〕93号)、《森林舞会游戏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关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发改能源〔2015〕1454号)、《森林舞会游戏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黑发改规〔2017〕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加油站、加气站、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主要包括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布式充电桩。

  第四条 加油站、加气站、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规划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适度超前”的要求,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商务、住建、应急等部门根据发展实际,统筹做好加油加气、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将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加大公共资源整合力度,科学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完善设施布局。

  (二)汽车加油站、加气站、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及充电与加油、加气合建站(以下简称合建站)等工程建设规划应符合《森林舞会游戏省成品油零售体系五年发展规划》、《汽车加油加气站及设计与施工规范》与森林舞会游戏省《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等相关要求。

  (三)新建站址严格按照规划布局选址建设(参照附件),原有加油站址在满足规范要求的情况下可增加加气及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功能(合建站)。

  第五条 加油站、加气站、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站址选择,应符合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加油站规划布点原则上遵循省商务厅控制数,待省商务厅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在城市建成区不宜建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气站、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CNG加气母站。在城市中心区不应建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气站、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CNG加气母站。

  (二)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加气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但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

  (三)城市公共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宜为0.9-1.2km。

  (四)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当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

   

  第二章  土地招拍挂暨建设权获得

  第六条 加油、加气站、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用地严格按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供地和审批。市自然资源局按年度落实供应计划供应土地,加油、加气站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用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批,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和土地平整后再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且有土地使用权人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后,依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有关规定办理供应审批。

  第七条 竞标人按照相关要求参加土地使用权招拍挂,通过竞买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相关手续。

  第八条 获得建设权的竞标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建设资金属于完全自有性质,无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担保、资产冻结、债务诉讼等情形存在;

  (三)有与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

  (四)有稳定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油源、气源、电源保障指标和切实可行的运营方案;能提供与供源企业签订的供应合同。

  (五)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提供持续、稳定、及时、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的能力;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 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单位,履行项目建设管理下列责任:

  (一)市发改局负责建设项目立项、项目验收;

  (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编制全市加气站布局规划,统筹监督规划的实施;负责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建设用地审批;

  (三)市住建局负责对建设项目核发施工许可证;牵头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环节;负责对建设工程总体平面图进行审查,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进行审核,对建设工程竣工进行消防验收。

  (四)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综合监督管理;

  (五)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

  第十条 获得加油站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标人,需到牡丹江市商务局办理新建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并依法办理相关部门建设手续。

  第十一条 获得加气站、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标人需依照相关规定向市发改局提交材料申请立项。

  第十二条 加油站建设单位凭牡丹江市商务局规划确认文件,加气站、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凭市发改局立项批复文件,分别到相关部门办理规划、土地、建设、消防、环保等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没有批复(确认)文件的建设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证书和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完工后,由相关部门组织专项验收,市发改局会同市住建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加油站项目在规划确认文件有效期内完成建设并经各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要依法向牡丹江市商务局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牡丹江市商务局对加油站竣工情况进行实地确认,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为其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四条 加油、加气站运营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加油、加气站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2,2014年修订)》相关要求;

  (二)有符合标准的计量、质量、消防及安全保护等设施;

  (三)有符合标准的稳定油、气源;

  (四)有符合标准的储存、充装设备及操作规程;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方案和营业制度;

  (六)加气站需有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燃气经营许可证”;

  (七)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有完善的防火、防爆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八)有熟悉专业管理人员及经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的从业人员;

  (九)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机构、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

  第十五条 充电运营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公用充电设施应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经营管理,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遵循国家、森林舞会游戏省充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及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用户需求对充电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和改造,并提供维修保养及其他配套服务。

  (二)公共充电设施应具备车桩兼容条件,满足不同品牌电动汽车与不同厂商的充电设施兼容,确保充电安全性、便利性。

  (三)充电设施应依法检测和校准,并及时维修维护。

  (四)严格遵循供电营业规则要求,充电设施只能用于电动汽车供电,不得转供电。

  (五)对充电设施进行有效管理和实时监控,并接入统一的充电智能服务平台,确保充电设施在用户查找、使用、费用结算等方面的互联互通。

  (六)充电设施经营场所应按国家统一标准,配建完备的充电设施标识标志。

  第十六条 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大队、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单位,履行运营管理下列责任:

  (一)市住建局负责依据《森林舞会游戏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加气站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负责全市加气站行业管理;

  (二)市商务局负责全市加油站行业管理;

  (三)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加油、加气站的计量、质量监督管理;负责车用气瓶使用登记,对加气站的特种设备和气体充装实施日常安全监察,负责对全市加油加气站市场主体资格进行注册登记,并依法对其经营行为及产品、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受理并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

  (四)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大队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各站点设备设施的安全生产及安全运营。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改建(扩建)的、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暂时歇业、经营资格注销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的、有效期满换证的向牡丹江市商务局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加油、加气站经营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6个月。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加油:牡丹江市商务局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告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加气:市住建局依法处罚)。对因城市规划调整、道路拓宽等原因需拆迁的经营企业,经发证机关同意,可适当延长歇业时间。

  第十九条 市供电公司要为充电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免收接网费用。

  第二十条 执行扶持性电价和充电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政策。公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向用户收取基础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

  (一)基础电费。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二)充电服务费。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收取充电服务费。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市发改局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制定执行。

  (三)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按我市现行实施峰谷电价的范围执行。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以提高用电效率,降低充电成本。

  第二十一条 市直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对各站点规划建设及其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25日起试行。试行前已批待建的建设项目,继续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市原有关文件执行。

    

  附件:森林舞会游戏市加油、加气及充电设施规划(2019-2030)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政府办

撰稿:政府办

校对:杨海玲

一审:杨海玲

二审:修晓花

三审:周桂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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