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药品批发企业筹建审批
(一)改革方式
直接取消审批
(二)改革措施: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不再向药监部门申办筹建审批,直接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
(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全面落实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有关部门规章内容,细化监管要求,推动属地监管部门强化监督检查,落实监管责任,督促企业规范经营、持续合规。2.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制定年度监管计划,突出监管重点,强化风险控制。3.通过日常监管督促企业不断完善、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持续合法合规经营。4.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并公开曝光。
二、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
(一)改革方式:
审批改为备案
(二)改革措施:
取消“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建立完善药品网络销售规章制度,加强药品网络销售监测,提升监管效率。2.对各类违法违规网络销售药品行为严厉打击、依法查处。3.违法违规行为涉及通信管理等其他部门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三、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
(一)改革方式
审批改为备案
(二)改革措施:
取消“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加强线上线下监管,严厉打击提供不真实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利用网络违规销售医疗器械等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及时公开处罚结果。2.违法行为涉及通信管理等其他部门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置;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四、化妆品生产许可(延续)
(一)改革方式
实行告知承诺
(二)改革措施: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加强化妆品监督抽检,对检验不合格产品依法查处并通告。2.加强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飞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通告。3.加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对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进行调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来源:市场监管局药械科
撰稿:邢继丰
校对:徐伟
一审:李嘉函
二审:徐伟
三审:高立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