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1、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经省商务厅或授权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规划确认文件)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4、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5、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6、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的设立条件。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流程
(一)企业按照自然资源部门相关要求参加土地使用权招拍挂,通过招拍挂取得加油站用地使用权和相关手续。
(二)取得加油站用地使用权的申请人,到本地设区的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新建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并依法办理相关部门建设手续。
(三)企业在新建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有效期内完成加油站建设并经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依法向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四)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加油站竣工情况进行实地确认,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充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因修建道路,城市建设及规划等原因确需搬迁的加油站,在符合城乡规划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条件下,由当地政府自行确定还建加油站供地方式,并依法履行后续新建加油站基本建设审批程序。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所需材料
(一)企业申请新建加油站规划确认,需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及1份复印件(申请企业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1、新建加油站企业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有效期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
4、自然资源部门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公告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批准证书》需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及1份复印件(申请企业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1、《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情况及经营具体方案等;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新建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
5、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6、加油站及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加油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不提供此证),加油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加油站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加油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7、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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