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舞会游戏省土地划界实施细则》(试行草案)

日期:2024-04-10 11:19 来源:森林舞会游戏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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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3月26日   黑地划字[1979]1号)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土地政策、法令,做好土地划界工作,特根据《森林舞会游戏省土地划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规定》和省革命委员会《关于抓紧搞好土地划界工作的指示》精神,制定基本细则。

  二、凡使用土地未经县以上政府批准的国营农、林、牧、苇、渔场,工矿企事业、机关、部队、学校农副业生产基地,知青农场,以及现有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社办农、林、牧、渔场等单位(以下简称、社队),都必须搞好土地划界工作。

  新建场、社队用地,应按龙革发(1978)35号文件要求,报请省革命委员会批准后,才能占地开荒。

  三、土地划界的主要任务是:

  1、根据党和国家的土地政策、法令,划清场、社队的土地使用界线,经县以上革命委员会批准,发给《土地证》,确定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和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

  2、结合贯彻中发(1978)37号文件,认真处理买卖、出租土地、以物易地,以及擅自占用场、社、队土地等问题,维护社会主义土地所有制;

  3、结合长远建设规划,按自愿互利的原则,调整插花土地。

  4、划分宜农、宜林、宜牧、宜副(苇)、宜渔五业用地;

  5、市、县、旗建立土地管理档案,建立健全土地管理的规章制度,为科学地进行土地管理打下基础。

  通过上述工作,要为场、社队创造一个长期稳定地使用土地的条件,以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全面发展农林牧副渔生产,加速发展农业,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

  第二章 土地划界

  四、场、社队要划清与相邻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界线,或划清与未拨用的国有荒地、荒山、草原、苇塘之间的界线。一个单位内部,如有两种所有制土地,或集体所有土地中有生大产队所有两种土地,也要划清其间的界线。土地使用界线必须闭合。在闭合圈内部,如有其他单位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应划清其界线。

  五、土地划界必须遵守下列规则:

  1、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土地政策、法令,以及和土地有关的各项政策、法令;

  2、统筹兼顾,全面安排,有利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

  3、充分协商,互谅互让,有利于增进团结;

  4、顾全大局,服从省、地对荒地开发的统一规划;

  5、有利于社会主义农业的合理布局,有利于长远建设和经营管理;

  6、有利于保护、改造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全面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

  六、一个单位进行土地划界,大体上有以下几个步骤。:

  1、成立土地划界小组;

  2、组织有关干部、群众学习文件,学习政策,拟定现场划界计划;邀请相邻单位代表,协商解决双方存在的土地问题;

  3、会同相邻单位的全权代表在现场划界,签订必要的协议,埋设必要的界桩,界线和界桩位置必须准确地绘于图上;

  4、整理成果,绘制土地使用范围平面图,填写《土地划界报告》;

  5、上报《土地划界报告》。

  七、场、社队过去已进行土地划界,但未经县以上政府批准的,原则划界线不违反土地政策,与相邻单位有协议,无土地纠纷,利用和布局比较合理的地段,应予承认;违反土地政策,利用和布局不合理的地段,要进行调整或纠正;有争议的地段,经过协商,妥善解决。

  八、在不违反土地政策的情况下,土地划界中,对双方过去已有协议的地段,或无协议但双方多年已形成的习惯线、或双方一致认定的线段,应予承认。

  九、根据龙革发(1977)11号文件规定,国有荒地、荒山、草原、苇塘、水面等资源,统归所在市、县、旗革命委员会掌握管理,由县以上革命委员会按照审批权限,统筹安排,合理利用。大片的国有荒地、荒山、草原,在土地划界中除根据需要适当划给相邻场、社队一部分外,不得零星划分,留作新建场、社队使用。

  十、靠荒地、荒山、草原的生产大队(以农为主),可根据需要适当划给一部分荒地、荒山、草原,其数量一般不得超过该生产大队现有耕地面积的二分之一(包括夹杂在耕地地群中间的小片、零星荒地、荒山、草原)。已有大队建制,但目前规模较小,靠荒源的,可按大队规模进行划界,但一个大队占地总面积一般不宜超过一万五千亩,最多不得超过两万亩。

  呼伦贝尔盟和大兴安岭、黑河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高寒山区、牧区、林区,以及机械化的点,生产大队的占地限额可以大一些,其数量由所在市、县、旗具体规定。

  十一、大片荒源中独立的农场生产队,独立的生产大队,按现有单位(指农场生产队、公社生产大队)的数目及占地限额划定界线,或根据省、地统一规划进行调整。一个独立的农场生产队的占地总面积,一般以不超过两万亩为宜。

  十二、社队与社队之间,在基本核算单位下放以前,调整社队规模时,划界串段的土地、拣种的土地,一律不再变动。

  十三、林地,按既定的林权,确定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但是,人工林在地权上有争议的,天然林在林权上有争议的,应在争议解决后再确定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林权属于个人的,土地属于国有或集体所有。

  十四、与国有铁路、公路毗邻的场、社队,应按路界界桩或国家规定的铁路、公路用地宽度,划定场、社队与铁路、公路用地之间的界线。铁路、公路管理机关,在土地划界期间,当主动向土地所在市、县、旗提供铁路、公路用地的图纸及有关证明文件,必要时应到沿线场、社队说明用地界址。

  十五、国家修筑的江河堤坊及护堤地,主要江河两岸的水土保持地带,均按县以上革命委员会文件规定留出。其中:在上述文件下达前已属于社队集体所有的土地(未依法征用者)或已由农场使用的土地(未依法拨用者),仍划给有关社队、农场;其余国有土地,划给水利、林业等部门管理。

  十六、土地使用界线应尽量与行政界线相一致,但不要强求划一。允许国营农、林、牧、渔场跨县、社使用土地。人民公社生产大队过去已经跨县、社使用的土地,只要不违反土地政策,目前不便于调整、串换的,应允许其继续跨县、社使用。

  十七、土地划界中,要清查各单位土地的来源和去向。凡一九六二年贯彻落实《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后出现的买卖、出租土地,以物易地,工矿企事业、机关、部队、学校搞农副业生产占用国营农场和社队的熟地,单干户开荒种的地,场、社队擅自开荒有破坏资源行为的,以及国家建设或公社及其所属企事业进行基本建设擅自占用社队的土地等,都要按照政策、法令规定,认真纠正处理。

  十八、土地划界中,应尽量以明显的固定地物为界。没有明显的固定地物以志分界的地方,要由相邻单位共同埋设界桩或拉犁迹、造边界林。直线边界过长的,每一华里左右应加桩。凡经过实测的夹角和边长,要将测量结果注记于图上。

  十九、划给场、社队的土地资源,应按宜农、宜林、宜牧、宜副(苇)、宜渔等用途分类,图上绘出地类界,并计算面积。

  第三章  地权划分

  二十、土地划界后,场、社队界内的土地,应划分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国有土地按使用权(一级使用)划分,集体所有土地按所有权划分。除过去已由县以上政府的文件具体规定者外,一般均参照本章各条内容划分地权,特殊情况由市、县、旗调查研究后再行划分。

  二十一、生产队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基本核算单位下放时集体所有的耕地和以后在本队范围内自力开垦的土地;小水沟、小水泡;小片的荒地、荒山、草原;生产队所有和社员所有的条通、林木所占土地;生产队投资兴修的水面和水利工程占地;社员自留地,划给职工家属使用的园田地;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后,中小学学农基地占用生产队集体的耕地;村屯,包括生产队、大队公共建筑用地和社员宅基地,分散居住在农村的职工宅基地;农田道路及其他。

  二十二、生产队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划给生产队使用的宜牧草原和宜林荒山荒地、宜渔水面等;国家建设征用而未用,退还给生产队使用的土地;土改时划为国有分给农民使用的土地;国家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开荒办场下马后移交给生产队使用的耕地等。

  二十三、生产大队集体所有土地,包括:大队所有制企业,如大队良种场、畜牧场、林场等集体所有的土地;大队所有的条通、林木所占的土地;大队投资兴修的水面;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前,小学的学农基地,以及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后小学开垦的土地等。生产大队使用的国有土地,主要是划给大队所有制企业使用的宜牧草原和宜林荒山、荒地、宜渔水面等。

  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属于大队集体所有和大队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内容。

  二十四、人民公社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公社所有制企业,如公社良种场、林场、畜牧场、渔场等集体所有的土地;社办工业进行基本建设,经县以上的政府批准、用集体资金征用的土地;公社所有的条通、林木所占的土地;公社集体投资兴修的水面;公社民办中学自力开垦的学农基地等。上述土地,不包括公社擅自占用属于生产队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十五、国家机关、企事业、学校、部队等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营农、林、牧、苇、渔场的土地;工矿企事业、机关、部队、大中学校开荒办场的土地;国家建设征用或拨用的土地,铁路、公路留用土地等。集体所有制的知青农场和油田、林业系统职工家属办的农副业基地,土地一般属于国有。上述土地,均不包括有的单位擅自占用生产队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十六、防洪堤外受洪泛影响的荒地、草原,属于国有,不能给国营农、牧场和社队等单位确定永久的土地使用权,可作为临时用地划给邻近的场、社队用于放牧或打草。临时使用这些荒地、草原的单位,必须注意保持水土,不准开荒或破坏植被,也不要进行永久性的房屋等建设。临时用地的位置、界线可在《土地使用范围平面图》上单独绘出,其面积也应单独算出,不计入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总面积中。

  第四章  成果整理

  二十七、土地划界后,场、社必须填写《土地划界报告》一份,绘制土地使用范围平面图三份。

  《土地划界报告》用纸,由省统一印刷。

  二十八、土地使用范围平面图的比例尺,生产大队和小型农、林、牧、苇、渔场为一万分之一或二万五千分之一;大型农、林、牧、苇、渔场为二万五千分之一或五万分之一;占地面积很小的单位,也可以大于万分之一。

  二十九、土地使用范围平面图,要准确、鲜明地表示出土地使用界线、界桩以及与相邻单位交界的起止点。地界的位置和相邻单位名称,要有明确的注记。每个独立地段,要有编号、地权、使用单位和面积的注记。界内的宜农荒地、宜牧草原、宜林荒山荒地、宜副(苇)荒地、宜渔水面,要绘出地类界、注明地类和面积。相邻的土地使用单位要在图上盖章,以示对界线的认定。土地使用范围平面图所用的土地划界图例,由省统一规定。

  三十、土地使用范围平面图,一份用于《土地划界报告》的附图(有相邻单位盖章的底图);另两份用于《土地证》正副本的附图(相邻单位未盖章的复制图)。

  三十一、面积计算以求积仪和格点法、方格法为主,以市亩为计算单位。

  三十二、填写《土地划界报告》时,要整理好附件,如划界协议(双方盖公章),划界会议记录,过去占用土地的证明文件或其抄件等。这些附件,应装订在《土地划界报告》中,和《土地划界报告》一并上报。

  第五章  审批发证

  三十三、横跨几个公社的大型农、林、牧、苇、渔场的《土地划界报告》,由市、县、旗负责检查验收。生产大队以及占地在一个公社范围内的小型农、林、牧、苇、渔场的《土地划界报告》,由公社负责检查验收。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交给填报单位修改或补充。

  三十四、《土地划界报告》检查验收的主要标准如下:

  1、土地使用单位的规模、土地来源和土地用途,符合政策规定;

  2、土地纠纷已经解决;

  3、土地使用界线的划分符合要求,相邻单位之间的界线无重叠或袭缝现象;

  4、面积计算准确,图面清晰,图面注记和登记表一致;

  5、《土地划界报告》及附件,已填写清楚。

  三十五、《土地划界报告》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即可上报市、县、旗革命委员会。

  省、地(盟、市)属国营农、林、牧、苇、渔场,省、地(盟、市)所属工矿企事业,机关、学校和部队以及省外单位农付业基地,由县、市、旗审核,地(盟、市)复核,报省批准。县(市、旗)属国营农、林、牧、苇、渔场及县(市、旗)所属单位的农副业基地,由县(市、旗)审核,报地(盟、市)批准。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社办农、林、牧、渔场,由市、县、旗革命委员会批准。需报省、地(盟、市)批准的《土地划界报告》,县(市、旗)审核时如有不同意见,也要在签署意见、盖章后上报,不得扣押。

  跨县的场、社队,分别由土地所在县划界,两县审批,或两县签署意见后,由场、队部所在县上报省、地审批。

  三十六、《土地划界报告》按审批权限,经县以上革命委员会批准后,由土地所在的市、县、旗革命委员会填发《土地证》。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土地证》发给生产大队。

  三十七、这次划界以前,使用土地业经县以上政府批准的单位,在土地划界中应向市、县、旗提交批准用地的文件和图纸,由市、县、旗进行复查。用地范围与原批准范围一致,复查后补发《土地证》。

  第六章  组织领导

  三十九、土地划界工作在各级地方党委的一元化领导下进行。地、盟、市、县、旗由党委、革委主要领导同志挂帅,吸收计划、民政、林业、水利、农业、畜牧、城建等部门和有关农场管理局、林业管理局、林业局的领导同志参加,组成土地划界领导小组,加强对土地划界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划界中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和业务指导。

  四十、土地划界工作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实行领导、群众、技术人员“三结合”。各市、县、旗在开展工作之前,必须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要搞好试点,办好土地划界人员训练班。工作开展以后,要加强领导,集中力量,规定时间,一气呵成。对已完成划界的单位,要抓紧检查验收划界成果,及时上报审批。

  四十一、国营农、林、牧、苇、渔场,要有主要领导同志专门负责,组织有关人员,成立划界小组,按照市、县、旗党委的统一部署,会同相邻单位,搞好场间土地划界工作。人民公社也要组成划界小组,组织所属场、队统一进行各单位之间的土地划界工作。

  第七章  附则

  四十二、本细则在土地划界中试行,如有未尽事宜,由省土地划界办公室修订、补充之。


   


来源:森林舞会游戏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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