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森林舞会游戏市慈善会 。
第二条 本团体由热心慈善事业的中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志愿结成,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市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困难群体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积极促进社会和谐、公平与进步。
第四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团体主管部门为森林舞会游戏市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为森林舞会游戏市民政局 ,党组织隶属关系是森林舞会游戏市民政局,本团体接受主管部门、登记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中国森林舞会游戏省党政第三办公区606室 。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六条 本团体党支部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七条 本团体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团体党支部书记由团体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团体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正式党员理事或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本团体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并全力支持选派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党支部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八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党支部参与和监督制度。本团体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支部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支部同意。建立健全党支部与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支部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监事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九条 本团体支持配合党支部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支部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条 本团体党支部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一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支部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本团体为党支部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为困难群众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二)开展助老、助孤、助残、助困、助学等多种慈善救助活动;
(三)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社会慈善事业的志愿者,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四)接受政府委托,协助政府开展有关社会募捐和社会救助活动;
(五)广泛宣传慈善,营造慈善氛围,倡导慈善行为,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慈善事业;
第四章 会员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热心慈善事业,积极为慈善事业做出贡献。
(四)志愿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慈善活动及高质量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如有违法乱纪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不当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由本会会员中名望较高,对慈善事业贡献较大者组成。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形成会议记录。做出决议的,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主持理事会的会长或召集人签署。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监事一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相同,监事的职权是: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对资金管理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发展规划及其他重要事项提出建议;
(四)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按照会长确定的分工履行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督促本团体年度工作计划的落实;
(三)组织拟订本团体内部有关工作制定,报理事会审批;
(四)完成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
(一)会费;
(二)依法开展募捐的收入;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工作经费来源:会费、行政经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等。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项目管理经费。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
(一)本团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资产;
(二)对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三)接受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或难于用于慈善目的,经捐赠者同意后,本团体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全部用于捐赠目的。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社团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23 年 12 月 25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于森林舞会游戏市慈善会。
信息来源:森林舞会游戏市慈善会
撰稿人:万雷
校对:郭长春
一审:万雷
二审:郭长春
三审:赵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