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森林舞会游戏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5-08-20 09:46 来源:森林舞会游戏市住房保障中心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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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住房保障中心局修改了《森林舞会游戏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9月20日前,通过下列途径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方便沟通,可以留下联系方式。

1.电子邮件:sfhsfcj@163.com

2.联系电话:0453-3962936

3.通信地址:森林舞会游戏市乌苏里大街159-5号,市住房保障中心住房保障室(请在信封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意见征集”)

森林舞会游戏市住房保障中心

2025年8月20日   

森林舞会游戏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森林舞会游戏省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牡丹江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及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和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保障方式以及租赁补贴的发放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是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责任主体。市住建局指导和监督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承担。

市民政局应当根据上级部门认定标准,具体牵头负责对申请保障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工作。

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并应会同市发改局、财政局拟定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租赁补贴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联合发文或政府文件形式公布实施并动态调整。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等工作,具体负责建立健全保障对象申请、审核、准入、轮候、退出等制度和申请对象家庭住房状况的审核认定、档案管理等工作。

市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人社局、公安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镇政府负责辖区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受理、初审等工作;社区可受镇政府委托,承担有关调查、评议、公示、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中心具体承办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事务: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的调查、分析,日常数据的统计、汇总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资格审核工作;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维修养护和租赁补贴发放等工作;

(四)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和保障对象档案的建立、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

(五)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分配、入住、退出和使用情况的登记和检查;

(六)公共租赁住房信息化建设;

(七)其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有关事务。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也不得空置。

第三章 保障对象及审核条件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主要为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和引进人才等符合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人员。

第八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家庭收入符合本市低收入标准并出具相关证明为我市低收入家庭;

(二)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我市城镇常住户口,且在我市实际居住;

(三)申请家庭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0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扶)养关系;

(五)未享受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涉公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政策;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投资建设的大型公益事业而产生的移民中的贫困(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范围)无房户,纳入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第九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且在当地城镇实际居住;

(二)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现有住房面积低于10平方米;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

(四)家庭财产总额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

(五)未享受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涉公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政策;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或居住证;

(三)新毕业或在本市工作不满5年;

(四)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已被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录用;

(五)本人或家庭在本市无住房;

(六)申请时未租住公有住房或正在享受其他租赁优惠政策;

(七)经省、牡丹江市组织部门选派到本市的援边、挂职、驻村干部及定向选调生,不受(二)(三)(四)项条件限制;

(八)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在本市实际居住;

(三)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1年以上,或稳定就业达到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四)在本市无住房;

(五)个人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

(六)家庭财产总额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经省、牡丹江市组织部门选派到本市的援边、挂职、驻村干部、定向选调生及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可由市委组织部统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三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诚信承诺书;

(三)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证明(说明);

(四)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

(五)申请人和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属于烈属、残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当另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根据各自的准入条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诚信承诺书;

(三)家庭收入(说明);

(四)就业地居住证明或单位出具的稳定就业证明;

(五)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

(六)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七)劳动(聘用)合同;

(八)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九)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保障方式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分为实物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两种方式,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选择其中一种保障方式。实物配租面向本市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本市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引进人才;住房租赁补贴仅面向本市住房困难家庭中的城市低收入群体。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区人均住房面积、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保障范围内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确定,原则上每套住房建筑面积不应超过60平方米。

实物配租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第十七条 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标准如下:按照保障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住房租赁补贴从申请人取得保障资格的次月起开始计发,每季度发放1次,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核发。现行低收入家庭按10元/月/平方米,人均保障面积为10平方米,一个家庭保障总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家庭人口不足3人的,按3人家庭计算。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度,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当综合考虑登记为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因素,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轮候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九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期限一般为2至5年。新就业无房职工累计享受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市政府人才公寓等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总年限不得超过5年。援边、挂职、驻村干部及定向选调生承租年限以剩余服务期为准。

申请人取得本市住房保障资格后,与市住房保障中心签订森林舞会游戏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签订前,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执行期间,可以提前退房。

第二十条 合同期满不再续租或经核查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承租的住房,暂时不能退出的,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标准在合同内约定。过渡期满后仍不退出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合同届满后需继续承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市住房保障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审核,仍符合本办法准入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续签租赁合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二条 在本地房源充足的情况下,可以对符合条件并已按程序确定的申请人,在坚持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下,按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户型、面积等合理配租。

第五章 申请与审核程序

第二十三条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由户主或委托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低收入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中低收入家庭向现居住地的镇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向现居住地的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其中森林舞会游戏自贸区森林舞会游戏片区企业新录用员工、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等非本市常住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收集申请材料并完成初审后,提交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核。

从事公交、环卫等服务行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可由用人单位统一收集申请材料并完成初审后,提交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核。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住房保障中心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书面同意市住房保障中心核实其申报信息,书面承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申请

申请家庭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1.《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表》和诚信承诺书,并授权相关部门核查其申报的个人及其家庭成员与准入审核直接相关的信息。

2.符合本办法准入条件的相关材料(户籍、婚姻、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等状况),提供的相关材料应验明原件收存复印件。申请人不同意书面授权核查的,不受理其申请。

(二)受理和初审

1.受理和初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镇政府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镇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申请人近一年内变更居住地的,受理申请的镇政府应及时书面告知市住房保障中心,由住房保障中心通知其他乡镇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进行初审,两镇共同出具初审意见。

2.第一次公示。经初审符合规定条件的,由镇政府在当地进行第一次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镇政府应当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人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房保障中心。

(三)审核

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查,市民政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两镇等部门配合,对申请保障家庭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不动产登记情况、户籍信息情况、车辆信息情况、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经商办企业情况等提出审查意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由市住房保障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住房保障中心申请复核。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保障公示

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当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

(五)实施保障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森林舞会游戏市住房保障对象,核定具体的保障方式。

第六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和物业管理费、供暖费等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承租人拖欠、拒不支付的,依合同约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限承租人及共同申请人租住。

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不得出借、转租、闲置或擅自调换公共租赁住房,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及配套设施,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市住房保障中心同意。

承租人不得将公共租赁住房用于从事经营活动或违法活动,不得损毁、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损毁、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的,应当负责维修或照价赔偿。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满,承租人应当结清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清理私人物品,通知市住房保障中心查验房屋并办理退房手续。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执行期间,可以提前退房。

第二十八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配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在家庭收入、人口、财产、住房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履行如实报告义务,且应当在发生变化20日内书面告知镇政府或市住房保障中心。

镇政府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市住房保障中心。

从事公交、环卫等服务行业人员发生上述变化时,由承租人或所在单位在变化发生后20日内书面告知市住房保障中心。

市委组织部及用人单位代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在劳动(聘用)合同、服务期提前解除(结束)20日前将情况提前告知市住房保障中心,并配合市住房保障中心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回收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住房保障中心牵头组织定期走访、日常巡查、抽查检查、核实申报和举报,市民政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两镇等部门依职能予以配合,承租人应当做好配合工作。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查实的有关信息,及时做出延续、调整或终止住房保障的决定,并于次月起执行。

第三十条 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当根据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承租人购买、受赠或继承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二)获得其他形式保障性住房的;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及相关费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的;

(五)不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不告知的或经催告拒绝退出的;

(六)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市住房保障中心不予受理,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三十三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取消其保障资格,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对已经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责令限期退出实物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往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四条 市住房保障中心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人民政府、上级有关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对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市住房保障中心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森林舞会游戏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绥政办发〔2014〕30号)《森林舞会游戏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绥政办发〔2015〕35号)同时废止。

来源:森林舞会游戏市住房保障中心

撰稿:曾雪峰

校对:李亦博

一审:伊蕾

二审:历彦竹

三审:刘文琪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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