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森林舞会游戏市财政资金建设项目
预算评审管理办法》通知
绥财发〔2019〕20号
市直各单位:
为了加强财政资金建设项目预算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建设项目预算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森林舞会游戏市财政资金建设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森林舞会游戏市财政局
2019年4月24日
森林舞会游戏市财政资金建设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资金建设项目预算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建设项目预算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森林舞会游戏市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预算评审管理活动。
第三条 财政资金建设项目预算评审(以下简称预算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的要求,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资金建设项目预算进行审查的管理活动。预算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的重要手段。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预算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局预算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预算评审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预算评审工作。预算评审工作由预算评审机构独立完成,如遇力量受限或者特殊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项目,经财政部门同意,可委托经公开招标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委托评审所发生费用经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由预算评审机构支付,不得向建设项目单位收取。
第五条 实施预算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依法依规和节支增效的原则,坚持预算控制决算,按照先评审、后预算、再结算、最终决算的程序执行。
第六条 预算评审结论作为政府确定建设项目投资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项目支出、调整项目预算、拨付项目资金、监督管理项目预算执行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预算评审审定的财政资金建设项目预算经报批程序审核确认后,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对于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预算评审的,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情况暂缓下达项目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二章 评审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预算评审的范围:凡是使用下列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包括10万元以上维修和改造项目),须进行预算评审。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财政专户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含政府债务及财政借款)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 使用单位自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涉及国家机密、抢险救灾的建设项目不纳入预算评审范围。
第十条 建设项目中不需要安装的设备、设施及器材等采购费用项目不纳入预算评审范围;涉及艺术价值、专项专利、需特殊定制项目等不纳入预算评审范围。
第十一条 预算评审是事前评审,是对未施工建设项目进行预算评审,对已经施工或已经交工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不纳入预算评审范围。
第十二条 预算评审的内容:
(一)对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合规性等审核;
(二)对建设项目资金来源情况进行审核;
(三)对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等资料进行审核;
(四)其他与建设项目预算有关的评审事项。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财政资金建设项目年度计划,下达《财政资金建设项目预算评审通知书》,向预算评审机构明确评审任务,提出具体要求;
(二)负责协调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三)负责受理和处理预算评审中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提出的异议、争议和投诉;
(四)负责依据预算评审意见和结论安排、调整项目预算,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或施工合同拨付项目资金。
(五)对拒不配合或阻挠预算评审工作的部门或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项目财政性资金;
(六)按规定落实工作经费或评审费用,保障预算评审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四条 预算评审机构主要职责:
(一)制定预算评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操作流程,提高预算评审质量和效率;
(二)依法组织专业人员开展预算评审工作,按照规定时限完成评审任务;
(三)负责建立内部复核稽核机制,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实效性负责;
(四)出具《财政资金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意见》和《财政资金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报告》;
(五)配合市财政部门处理预算评审中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提出的异议、争议和投诉等问题;
(六)负责以公开招标方式建立评审中介机构库,建立预算评审专家库,完善相应管理制度;
(七)负责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保管和电子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评审工作;
(二)按照要求和规定时限提供需要本单位提供的预算评审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合规性负责并出具《承诺书》;
(三)负责对预算评审结论意见中涉及本单位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提出执行承诺或整改方案;
(四)负责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预算评审报告执行或整改。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依法依规组织编制本单位承担的建设项目预算,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预算评审工作;
(二)按照要求和规定时限提供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所需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实效性负责并出具《承诺书》;
(三)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和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拖延或提供虚假资料;
(四)对财政部门出具的预算评审结论签署书面反馈意见,提出执行承诺或整改方案;
(五)按照预算评审报告执行或整改。
第四章 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十七条 预算评审的主要程序:
(一)市财政部门确定预算评审项目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同时向预算评审机构和项目主管部门下达《预算评审通知书》;
(二)预算评审机构接到评审任务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下达《预算评审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的工程预算资料并明确具体要求;
(三)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通知建设单位,按照规定要求和期限共同准备和提供《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备案表》、施工图纸、项目预算书、施工组织设计及措施方案、工程量计算书和图形算量文件,以及与预算评审相关的其它资料,并分别出具《承诺书》;
(四)预算评审机构收到送审资料和《承诺书》后,对送审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受理评审项目;
(五)预算评审机构制定评审方案,组织专业力量,通过现场踏查、工程量审核、项目组价审核、材料价格审核、工程取费审核等评审程序实施预算评审;
(六)在预算评审过程中如遇评审障碍而导致预算评审不能继续进行,需要核实或取证时,预算评审机构须及时告知建设单位补充相关资料,建设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报送相关资料,以消除评审障碍;
(七)预算评审机构出具《财政资金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意见》,征求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意见。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须在2个工作日内向预算评审机构反馈书面意见,逾期未复,则视同认可;
(八)预算评审机构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的反馈意见,组织必要的核对后,出具《财政资金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预算评审要求:
(一)预算评审实行限时办结制。预算评审机构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完整、齐全、符合规范要求的项目预算资料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预算评审工作。建设项目工程预(概)算评审工作在5-1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大型项目或者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评审时限的,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限,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对其他财政投资项目,本着及时有效原则,根据工作实际和相关规定,科学合理地确定评审工作时限。
(二)预算评审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完整的预算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预算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说明原因。
(三)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先评审后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将经确认的预算评审结论作为工程投标的最高限价。建设单位须在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按照以上评审时限预留评审时间,提前提供完整齐备的预算评审资料。
(四)因消除评审障碍延长的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限。如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不能消除评审障碍,则该项目按退审处理,预算评审机构通知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并退出评审程序,待评审障碍消除后,重新进入评审程序并重新计算评审时限。
(五)被评审项目单位对评审结论有争议的,可向财政部门投诉,由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与监察、审计、建设等部门会审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预算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预算评审机构出具的预算评审结论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预算评审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拖延或拒绝提供预算评审资料、确认评审结论,影响建设项目顺利推进的,由监督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对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和处理;在履职过程中有隐匿或提供虚假预算评审资料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和预算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预算评审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告知或拖延告知,影响建设项目顺利推进的,由监督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对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和处理;在履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完善财政资金建设项目预算评审工作流程。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