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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行政处罚告知书

日期:2024-08-20 16:02 来源:森林舞会游戏市自然资源局执法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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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维胜、潘伟霞、潘维利、潘维祯:

被处罚人:潘兆财(已去世,继承人:潘维胜、潘伟霞、潘维利、潘维祯);地址:阜宁镇建东村339号;

我局于2015年4月2日对潘兆财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绥国土罚字[2015]6号),内容为:潘兆财于2014年10月在海关沟内,未经国土资源局主管部门审批,非法占用土地4969.4平方米(全部为林地)建木材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森林舞会游戏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2日向潘兆财送达绥国土罚字(2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潘兆财作出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即:4969.4平方米×5元=24,847.00元的行政处罚。

森林舞会游戏市自然资源局在接到举报后,进行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管辖有误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版)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管辖。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应由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现我局拟决定撤销绥国土罚字[2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退回罚款24,847.00元。

如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撤销处罚决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地址:森林舞会游戏市长江路11号党政第二办公区自然资源局211办公室

电话:3938298

森林舞会游戏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20日

来源:森林舞会游戏市自然资源局执法局

撰稿:李智

校对:石婷

一审:崔业坤

二审:李玲

三审:牛彦彬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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