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管理办法

日期:2022-02-17 19:44 来源:牡丹江市政府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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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管理,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有序健康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市工信局制定了《牡丹江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牡丹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2月16日 

  牡丹江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建设,营造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结合我市创业基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牡丹江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市级创业基地)是经市工信局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是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基地和场所。市级创业基地应具有基础设施完备、服务功能齐全、运营管理规范、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  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的创业创新基地,包括已认定或拟申报国家或省级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

  第四条  市工信局负责市级创业基地的认定、组织和管理工作。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市级创业基地的推荐、组织和管理工作。市工信局择优推荐市级创业基地参加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评选。

  第五条  市级创业基地申报遵从自愿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市级创业基地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认定、推荐的本辖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

  (二)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基地,基地入驻各类小微企业15户以上,就业人员150人以上。

  (三)从事创业创新管理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1人,引入或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2家。

  (四)服务有特色,有较完善的扶持创业创新优惠政策。

  第七条  申报市级创业基地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二)基地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基地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企业及人数、是否开展公益性服务、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第八条  申报市级创业基地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三种服务功能。

  (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2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参加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至少1次。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5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至少1次。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5家次以上,自行组织或参加市级以上融资对接会2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5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5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市工信局按照年度计划开展市级创业基地的申报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条  申报市级创业基地由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组织推荐。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年度申报工作通知要求,对申报的市级创业基地进行实地核实,同时开展创业创新基地入驻企业满意度测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填写《牡丹江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创业创新基地申报材料,行文报市工信局。

  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材料,并添加目录按顺序装订成册。

  (一)牡丹江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运营主体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县(市)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确定文件。

  (五)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六)上一年度与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

  (七)上年为入驻企业提供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台账、通知、照片、总结等)。

  (八)基地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基地扶持入驻企业的优惠政策;服务办法、制度、标准和流程。

  (九)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市工信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牡丹江市工信局微信公众号公示5个工作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市级创业基地运营情况报告制度。市级创业基地每半年要向市工信局上报基地运营情况。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市级创业创新基地建设、运营和服务情况,特别是台账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及服务满意度每年度进行检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市级创业创新基地工作总结和年度检查报告市工信局。

      第十三条  市级创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对复核不合格的基地将撤销市级创业基地资格。

  第十四条  市级创业创新基地更改名称、地址、法人等重大事项,应在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报市工信局备案;变更运营主体须重新申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牡丹江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推荐表

             2.牡丹江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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