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培训机构:
现将牡丹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牡丹江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及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各培训机构积极参与。
森林舞会游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31日
牡丹江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及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稳定和促进就业的重要作用,确保培训工作规范运行,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根据《森林舞会游戏省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森林舞会游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是按照黑财社〔2019〕72号文件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的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就业重点群体免费职业技能培训、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等。
第三条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职业技能培训全部面向具备资质的培训主体开放。培训主体是指:具有培训能力的企业、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含民办)、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公共实训基地等。
第四条 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工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本)及新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工
种)、创业培训标准(试行)执行,并根据产业发展需求扩大职业培训范围,定期发布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培训对象
第五条 各类企业职工,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15-22周岁)等青年、下岗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在毕业年度内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距刑满释放不足一年的服刑人员、戒毒人员(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人员,包括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的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确有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
第六条 就业重点群体(含确有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和企业职工根据就业需要或技能提升需求,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获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且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第三章培训种类
第七条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主要包括:对就业重点群体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对企业职工开展的岗前培训、转岗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对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组织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开展的安全技能培训;对具备条件拟创办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就业重点群体开展的创业技能培训;对已创办企业开展的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对农民工等群体开展的返乡创业培训计划;大力推广网络创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等课程。
第八条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的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的以工代训。
第四章补贴标准
第九条 对就业重点群体参加培训主体组织开展免费培训(含项目制培训)的,补贴标准参照《牡丹江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职业(工种)和课时、补贴标准》目录给予培训主体补贴。
第十条 对企业职工参加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以下简称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分别给予企业1000元/人、1500元/人、2000元/人、2500元/人、3000元/人培训补贴;对企业职工参加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分别给予企业1200元/人、1800元/人、2500元/人、3500元/人、4500元/人培训补贴。对开展高级工及以上本等级技术技能知识更新培训的,按同等级补贴标准的80%给予企业补贴。
第十一条 对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给予企业每人每年6000元培训补贴。
第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的,分别给予企业1000元/人、1500元/人培训补贴。
第十三条 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岗前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经审核合格,由人社部门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50%先行拨付给企业或企业委托的培训机构。
第十四条 对就业重点群体参加培训主体组织开展的免费培训。根据课时和专业要求,经审核合格,可向培训主体先行拨付50%的培训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 对就业重点群体参加培训后6个月内,由培训主体推荐在省内实现就业的,经审核合格给予培训主体200元/人的就业服务补助。
第十六条 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经审核合格,由人社部门按每人每月500元,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以工代训补贴标准,拨付给上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开展天数计算补贴。
第十七条 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给予个人15元/天生活费补贴。
第五章培训主体认定
第十八条 申请承担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培训项目的培训主体的认定实行申报审核制度。采取自愿申报、审核评估、公示公布、核准备案方式确定。培训主体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
3.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家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就业政策;
4.配备有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以及培训管理人员,教师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
5.具有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理论和实训场地,同时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
6.承担政府补贴的培训项目(工种)应在申请单位经营许可范围。培训方法和形式能满足培训对象需要,并具有与培训项目(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教案和教材。教材应使用国家推荐教材,国家教材没有的可使用自编教材,自编教学(培训)计划、大纲、教案和教材应经人社部门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
7.有健全的教学、财务、设备设施、卫生安全管理及教师、学员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
8.具备安装“金保工程”的信息化条件;
9.近三年来没有发生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第十九条 承担创业培训任务的机构必须是向人社部门申请并经人社部门认定备案的创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
第二十条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按照《森林舞会游戏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黑人社规〔2019〕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按照《关于印发森林舞会游戏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安监发(2014)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培训主体应提交下列材料:
1.培训主体资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证明复印件;
2.培训主体专兼职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用合同复印件;
3.理论和实训场地证明,包括办公、理论教室、实训场地自有或租赁的证明文件。自有场地应出具产权证明,租赁场地应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或合同)、消防安全证明(或消防承诺书)材料;
4.出具申请单位培训项目(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教案;
5.《培训主体申请承担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项目申报表》;
6.创业培训和安全技能培训提供相关部门的认定证明;
7.企业新型学徒制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申报程序:
1.申请。培训主体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申请材料进行申报。
2.审核。人社部门依据申报条件审核培训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
3.公示。人社部门对审核通过的培训主体名单,通过市政府官网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培训主体在人社部门备案登记,纳入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机构管理平台。
第六章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按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审核公示确定的补贴培训项目组织开展培训。
1.招生简章管理。招生简章一般包括培训项目、课程目标、培训对象、补贴标准、培训时间和地点、课程设置、主讲师资、考核证书、报名要求、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开展招生前以电子文档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并按照经审核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如实开展招生宣传。没有进行招生简章(广告)备案或备案不合格的,一律不予培训开班。
2.教材管理。培训主体必须使用国家人社部发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推荐教材目录(2019年)》,国家推荐教材目录没有的,须经市人社部门同意和备案方可使用其他教材或自编教材。
3.教学管理。培训主体应根据《牡丹江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工种)目录和课时、补贴标准》制定培训计划、培训教案、培训课程表,明确授课内容、课时、教师和授课时间、地点等。
4.系统管理。培训主体要安装职业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系统、培训考勤打卡设备,并熟练应用。
5.身份核查。培训主体在组织招生中应核对培训学员身份证明原件,进行人员类别甄别,符合条件的留存复印件。并填写《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学员登记表》。
第二十五条 开班申请。培训主体申请开班,每期班额应不少于10人(除技能大师工作室、以工代训外),每期培训班开班前5个工作日,通过职业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系统提交开班申请,并向人社部门提交开班申请材料,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班。开班申请材料包括:《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开班申请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人员名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课程表》、《培训计划》、学员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学员信息表》。
就业重点群体还需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由当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供核查证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由当地人社部门与扶贫部门提供核查名单、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需提供认定表复印件;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需提供初高中毕业证复印件;下岗失业人员需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退役军人需提供退役军人证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需提供学生证复印件;距刑满释放不足一年的服刑人员需提供判决书(或社区矫正通知书);戒毒人员需公安局或社区服务站提供名册;残疾人需提供残疾人证复印件。
企业委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需提供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还需提交培训机构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
第二十六条 培训管理。培训主体开班后,要做好培训的日常管理。
1.签到管理。在培训期间,每名学员要每天进行1次打卡考勤签到(开课前、后半小时内有效)。每名学员出勤率要达到70%以上,创业培训每名学员出勤率要达到90%以上。
2.日常管理。培训每课时45分钟,每天不可超过8课时,不得随意缩减培训课时、调整培训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开班备案授课地点,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变更的,应在实施前向人社部门备案。
3.做好培训影像记录。培训期间,理论课程全程录像(留存备查),实操课程应拍照备案。
4.质量检查。人社部门负责培训全程监督管理,不定期现场督导和检查,必要时可抽查视频录像,并填写《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情况检查记录表》,检查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5.检查内容。以班次为单位,依据培训主体的开班申请、培训计划、培训课程表,采取查看实操设备、考勤记录、影音资料、师资情况、教材使用、档案材料、现场询问、身份核对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证书核发。培训结束后,培训主体应按照培训有关要求,为培训学员申报相应的《职业培训合格证》和《职业资格证》,并组织学员参加考试和鉴定,技能等级严格按照国家职业等级规定执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内的职业工种,需要同时申报《职业资格证》和《职业培训合格证》。
1.结业考试。培训主体自行制定3套考试试卷报人社部门审定、备案,培训结束后,培训主体自行组织考试,每次考试随机抽取1套使用,考试合格的由培训主体统一向人社部门提交《职业培训合格证申请表》和《培训人员名单》,申请核发《职业培训合格证》。
2.《职业培训合格证》核发。新版《职业培训合格证》作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依据之一,并纳入森林舞会游戏省职业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系统,实现信息网络查询。新版《职业培训合格证》由培训主体自行打印,并向所在地人社部门验印核发。市、县(市)核发证书编码参照《关于启用新版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通知》中的规则要求执行。
3.《职业资格证》核发。培训主体开展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内的职业(工种)培训,培训结束前5个工作日向人社部门提交鉴定申请,由人社部门组织鉴定考试,考试合格的核发《职业资格证》。
4.《职业技能等级证》和《专项职业能力证》核发,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补贴申请
第二十八条 补贴申请。培训开班后,可根据培训项目情况,按补贴标准的50%预拨补贴资金。培训考核结束后,由培训主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实名制系统提交补贴申请,并向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开班申请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人员名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申请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人员名册》、代为申请协议、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实操课程照片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合格后,将补贴人员名单通过政府公共服务网站或“牡丹江就业创业微信公众号”等对外宣传媒介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在15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资金。
对开展创业培训的,还应向人社部门提交以下附加材料:实现自主创业的证明(营业执照或其它灵活就业有效证明)复印件、《每日培训意见反馈表》(7天以上)按天装订、《创业培训教师授课信息反馈表》(每位教师两份)、《SYB培训班评估表》、《创业计划书》或《企业改善计划》等。
对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还应向人社部门提交以下附加材料:补贴申请表,补贴学徒名册,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毕业证书),考核合格花名册,企业出具的验收合格报告等。
对以工代训的,还应向人社部门提交以下附加材料:每季度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证明,人员名册及工资发放单。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培训主体应按不同的培训方式分类建立培训学员基础台账,作为检查、评估和政府购买培训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对培训台账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条 培训学员基础台账以申报班次为单位,每个班次材料单独装订,不同班次不能混装。培训基础台账应包括开班申请、学员名册、培训计划、培训教案、培训课程表、培训考勤记录、理论授课全程视频资料、补贴申请等材料。培训主体对参培人员在培训期间使用人脸识别或指纹识别打卡并提供打卡记录的,可不再提供理论授课视频材料,由培训主体归档备查。
第九章统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统计主要分周报、月报、季报、年报制度。资金使用情况月统计按照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
(黑人社函〔2019〕203号)文件要求,各县(市)于每月1日)前报送《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月度统计表》,确保数据真实有效。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人社部门负责市本级培训主体的职业培训监管、指导等工作;各城区人社部门协助市人社部门做好本区域就业重点群体、企业职工培训需求调查分析,并组织参加培训;各县(市)人社部门负责本辖区的职业培训监管、指导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社部门审核批准的承担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培训机构,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招生工作;支持培训机构在所在的市本级或县(市)区域内设立教学点,设立教学点前应向所在市、县(市)人社部门备案;支持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与县(市)培训机构开展联合办学;鼓励市本级优质培训机构到县(市)创办分校,所办分校参加当地人社部门组织的各项职业培训活动,纳入当地实名制管理,列入当地培训计划,并接受当地人社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职业技能培训政务公开制度。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对培训过程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加大培训主体和培训质量监管力度,依法实施监管。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健全培训绩效评估体系,积极支持开展第三方评估,评估工作所需经费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要将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名称、培训项目等级、培训期限、课时和补贴标准、补贴发放等情况统一向社会公布,设立电话举报等投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社部门应切实履行材料审核职责,有效甄别资金发放对象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骗取套取资金行为,各类培训主体违规开展职业培训,提供虚假职业培训材料,骗取、套取资金的,应由当地人社部门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社、财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使用资金、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塔训主体在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期间存在以下情形的,人社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培训主体作出限期整改,终(中)止全部或部分补贴培训项目协议,缓拨、减拨、不予拨付或追回资金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职业培训资金申请材料,骗取、套取职业培训资金的。
2.冒名打卡、顶替培训、串通工作人员违规收费的。
3.随意缩减培训课时、调整培训内容,或不按规定开展实训授课,影响教学质量的。
4.不接受人社等部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5.经查实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各培训主体要承担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加强对食堂、教室等人员聚集场所和重要设施设备的安全、消防和卫生管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内容和要求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